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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甬安监管法〔2010〕13号),特制定《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甬安监管法〔2010〕1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协调组和专业组。

  协调组由宁波市安监局和宁波保监局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专业组由宁波保监局认可的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组成,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宣传、培训、风险调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配合做好投保企业风险调查,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应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存储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可将风险抵押金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鼓励应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上作业等其他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已投保其他同等保障范围及额度保险的,可与保险机构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后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点期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联合承保,统一使用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

  第六条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上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浮动: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投保时基准费率可下浮10%,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投保时基准费率可下浮5%,和谐企业创建先进企业、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投保时基准费率可下浮2%;上一保单年度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企业,续保费率下浮5%,上一保单年度内综合赔付率高于70%的投保企业,续保费率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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