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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保待遇和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要求和省“智慧医保”推进会精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正常医保待遇不受系统上线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医保待遇和就医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部分住院医保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三级甲等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1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调整成年居民转诊住院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经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转诊,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4万元以上至支付限额(含)以下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

(三)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保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在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再减半计算,减半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调整全市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支付政策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对《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0〕88号)第一条第(一)至(五)项中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再区分是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78%比例支付,财政按22%比例补助。

二、调整部分就医管理办法

(一)调整暂停医保结算服务期间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在省智慧医保平台上线停机切换期间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享受应急记账待遇,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人员100%由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仍按原渠道上传应急记账费用明细,由经办机构在原医保系统结算支付后将支付信息上传至省智慧医保系统。

省智慧医保平台上线后,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计算机系统因故障或维护需要暂停医保结算服务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由个人垫付全部费用,待系统恢复后,携带自费票据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原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系统,重新结算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或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二)调整院外检查(治疗)结算办法

2022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按规定需进行院外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院外检查(治疗)手续(外检外购登记),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费垫付后持有效票据申请零星报销,按规定享受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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