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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接入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要求和省“智慧医保”推进会精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正常医保待遇不受系统上线影响,现将个人账户共济等有关医保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共济办法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历年账户有结余的参保人员,可将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近亲属(指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支付限额为参保人员历年账户余额),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2022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直接与近亲属联网授权绑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按“一对一”的原则授权一位或多位近亲属使用,被授权人(近亲属)仅能被1名授权人绑定。

2022年2月底前,原家庭共济健康账户余额将一次性划回到所属参保人员本人历年账户,同时统一解绑原家庭共济网。省“智慧医保”平台上线后,再由参保人员自愿与近亲属建立“一对一”的绑定关系。

二、调整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启停规则

(一)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参保登记的第三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区内或跨统筹区接续参保的,其中连续缴费且当前待遇正常的,接续参保当月切换新参保身份对应待遇;连续缴费但当前待遇不正常的,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切换新参保身份对应待遇;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可同时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接续参保的当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因合同到期、辞职等原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中断参保手续,且当月该参保人未接续参保的,中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月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接续参保的,其中连续缴费且当前待遇正常的,接续参保当月切换新参保身份对应待遇;连续缴费但当前待遇不正常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可同时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统筹区内接续中断四到六个月(含)内且申请中断补缴的,自接续参保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统筹区内接续中断四到六个月(含)但不愿补缴或中断六个月以上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接续参保的当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且未按规定接续参保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欠费的,自欠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三个月(含)内清缴的,待遇自清欠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欠费在四到六个月(含)内清缴的,待遇自清欠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欠费在六个月以上清缴的,待遇自清欠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原则上一年清理一次。

(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中断三个月内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三个月内转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和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自补办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自补办参保登记的第三个自然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府资助参保对象自补办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自接续参保的当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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