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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省“智慧医保”平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接入工作要求,并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及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一)参保缴费

2022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0.5%的生育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保险费,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二)生育保险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并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省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和发放。

(三)生育津贴发放与清算

1.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请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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