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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社科院联〔2018〕18号

朗读

市各有关单位:

为改进和规范宁波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资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以及市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宁波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宁波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即: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拓展一批高水平的重点研究领域,培育一批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创建一批高新化的研究基地,扶持一批高绩效的学术团体)项目资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以及市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个一批”项目资助经费,特指直接用于资助市有关单位、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或学术团体开展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的研究、活动和管理等的经费。

第三条 根据市社科“五个一批”项目立项,分委托和公开竞争方式发布两种方式。项目资助额度依据立项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需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当年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一定比例项目资金作为科研项目研究启动资金;按照学术团体活动需要,可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科研或学术团体扶持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或学术团体扶持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文献费:指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培训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培训费。前三项费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预算及调剂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研究制定会议、出差的相关管理办法。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项目开展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学术团体扶持项目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参照我市会议费、差旅费相关办法执行。扶持学术团体开展培训项目或开展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基地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培训,参照我市培训费相关办法执行。

5.劳务费:一类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宁波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此类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另一类是指在科普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开支标准为一般不超过240元/人·天或30元/人·小时。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

7.专家讲课费:是指在科普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讲课费用,讲课费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8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税后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税后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税后3000元。

8.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支持各类社科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宣传教育所购置的设备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9.阵地建设和活动宣传费:学术团体扶持项目开展过程中面对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以及线上线下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10.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间接经费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仅适用于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课题项目,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

(一)管理费: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有关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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