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人防车位充电设施设置相关要求的通知 甬人防办通〔2022〕13号
朗读
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住建局(人防办)、发改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指导,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利用和工程战备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结合我市人防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就人防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涉及工程防空效能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内车位配建、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符合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DX/JS008-2020),以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政策规定。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受理施工图审查的居住项目,人防工程内机动车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
三、既有人防工程内车位需增设充电设施的,原则上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向供电部门提出充电设施电力配套需求和用电申请,计量表箱相对集中设置,并做好政策处理、信息公示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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