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分类处理职责清单(试行)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与其它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及《2020年度宁波市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对照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形成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分类处理职责清单。
一、申诉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人防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内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延续、变更等。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
(二)不服人防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内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与防护等级确定等。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三)不服人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内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等。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四)不服人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内容:不服人防部门对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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