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宁波市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1日
宁波市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环境保护行为,提高我市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环保部《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号)、《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环发〔2011〕44号)要求,我局特制订宁波市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可申请进口的废塑料要求
可申请进口的废塑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环保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规定;
(二)属于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或者使用过且经加工清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三)品质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规定的控制标准和要求;
(四)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可申请进口废塑料的企业类型
以下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含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二)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企业申请进口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申请进口废塑料应具备的条件根据申请记录按首次和非首次申请企业两种类型执行。
(一)首次和非首次申请企业定义
首次申请企业是指:1.上一年度未获得环保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2.上一年度获得环保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但企业主动要求按首次申请进行考核的;3.因搬迁、改扩建等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非首次申请企业是指:上一年度(或上一批次)获得环保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
(二)首次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废塑料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2.进口废塑料品质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3.自营进口数量应在年度申请总量50%以上,委托代理商一般不超过2家,且一般选择宁波市域内进口公司代理。
4.自营进口和委托代理进口的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与相应《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企业一致;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加工企业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5.进口口岸符合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和就近原则(化纤类企业只允许申报宁波港和上海港,其他类型企业只允许申报宁波港)。
6.经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并通过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口废塑料试生产的企业,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
7.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81号)要求及规定期限通过整治验收。
8.具有加工利用废塑料的场地、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粉碎、造粒工序采用全封闭方式操作,粉尘、有机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9.塑料制品类和再生造粒类企业不得有清洗工序,化纤类企业中水回用率达到75%以上。
10.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采用集中供热。
11.具有防治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环境的相关管理措施和制度;设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废塑料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环保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12.PET一般只能由化纤生产企业申请进口,企业产能一般应在5万吨以上。
13.符合《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见附件1)规定的各项考核标准。
14.国家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要求。
(三)非首次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非首次申请企业申请废塑料进口,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上一批次实际进口利用量达到环保部该批次许可量60%以上。
2.化纤生产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加工利用和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进口的废塑料品质不符合要求;
(4)将进口的废塑料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4.近一年内没有以下环境违法和其他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被商检等部门查获所进口的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的;
(4)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5)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6)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每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为下一年度首批申报材料集中申请受理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在集中受理期间提交申请材料的,也可于其他时间提交。
(二)申请材料
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
4.证明材料(见附件4);
5.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情况意见表(见附件5)。
五、审查程序
(一)材料审核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现场核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对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达不到环境保护条件的,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
(三)建议进口数量核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huanbaoju/20180913/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