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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环发〔2023〕76号

朗读

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管理等。

第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记录、管理。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质量抽查、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工作,可委托相关技术单位或社会组织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和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收集、确认与报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初审。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约和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通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服务,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提升行业公信力。

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按照基础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两部分分别进行评价。基础信用评价主要从监测能力、信息登记、经营管理、诚信记录、加分项和地方项六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信用风险评估从业务风险和双随机检查结果两大类进行综合累计评分。

第十条  基础信用评价根据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共五个等级。

风险评估综合基础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评分结果,80分(含)以上为低风险、60(含)~80分为中风险、60分以下为高风险,共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和高风险:

(一)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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