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
《宁波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局2013年2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24日
宁波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在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以及省、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及浙江省环保厅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定期进行通报,并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布各环评机构的考核结果。
三、凡在宁波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在环评工作中应遵守环评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六、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环评服务的环评机构,可根据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确定的内容开展相应业务,无须备案。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对环评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相关环评编制责任人的信息进行核对,禁止代理人、分支机构、办事处等非法人代表擅自签订工作合同。
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当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八、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评价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书。
九、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审批时,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环评文件,予以退回,并记录其违规事实。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市环保局报告。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选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公众参与弄虚作假或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九)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十、环评单位应严格执行环评编制时限要求。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报告书、报告表原则上分别在90个、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环评机构应按时保质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和修改。
十一、环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和要求。在满足环评编制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环评机构要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环评费用,也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十二、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环评机构进行监管考核,并另行制定下发《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宁波市环保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评估中心”)依据《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环评机构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细则开展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督促环评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评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并将考核结果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书面上报市环保局。
十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家评价与公众评议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环评机构的管理规范性、环评文件质量和服务质量、环评文件评优等4个方面,并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考核结果按不同分值排序,最终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十四、市环保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相关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厅,并及时在宁波日报和市环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与考核工作,主动征询项目业主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对环评机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环评收费等情况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日常考核。
十六、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环评机构主持完成的环评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等处罚。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在限期整改期间该环评机构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担环评工作。
十七、环评机构存在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等处罚。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担环评工作。
十八、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环评机构,将要求环评机构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期整改期间,该环评机构不得在甬承担环评工作。评为差的环评文件,对其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在全市范围3至6个月内不得作为负责人承接项目的处罚。
十九、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环评机构和评为优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市环保局予以通报表扬。
二十、本办法由宁波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环境保护部和浙江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huanbaoju/20180913/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