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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以及《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宁波市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3号)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城区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照《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规定,引导和鼓励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市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设立宁波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各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三条   宁波市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划定的禁燃区域内,实施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区对锅炉改造实施单位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淘汰燃煤锅炉补助由各区兑现政策,补助标准为:

  一、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为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蒸吨总数小于一蒸吨的按一蒸吨计算。

  二、企业单位燃油锅炉改用燃气,按2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助。蒸吨总数小于一蒸吨的按一蒸吨计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所需改造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对各地财政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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