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分局):
为削减和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与控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与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削减和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POPs,是指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受控的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滴滴涕、多氯联苯、二恶英、呋喃、十氯酮(开蓬)、α-HCH、β-HCH、γ-HCH(林丹)、六溴联苯、五溴二苯醚、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烷磺酸类化合物(PFOS)和五氯苯在内的二十一种POPs。
本规定所称无意排放POPs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POPs副产品以及废物处理处置时产生的POPs。
第三条 POPs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分类处理、集中处置,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实现其减量化和无害化。
鼓励POPs环境友好型替代品或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减少POPs总量的使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POPs削减和控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OPs削减和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POPs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理处置POPs废物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POPs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POPs的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POPs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POPs。
对于无意产生POPs,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削减和控制POPs排放。
禁止技术落后、POPs污染严重的工艺和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禁止有意生产POPs进出口。
第七条 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POPs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POPs生产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五年。
第九条 POPs生产企业所生产的POPs应符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POPs有意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POPs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从事POPs相关活动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POPs的生产、贮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贮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POPs生产、贮存、使用单位,应当对POPs的产量、流向、贮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POPs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POPs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POPs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POPs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贮存;
POPs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防止POPs泄漏;
重复使用的POPs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四)POPs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POPs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防止POPs泄漏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排放POPs的单位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原材料、污染物排放途径、污染物排放种类、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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