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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

  结合宁波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办法》已通过宁波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许可管理的需要,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宁波市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工程、矿山开采;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通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服务业、屠宰业、宾馆(旅馆)、娱乐场所、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城镇新区建设、城镇旧区改造;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号令)概括或列举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核准之前,必须到我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凭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批复,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手续。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前,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章 行政许可组织和行政许可管理

  第五条 行政审批处(建设项目管理处)是市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职能机构,代表市环保局履行环保行政许可职能,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设置环保受理和审批窗口。窗口受理人员负责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行政许可档案;负责将申请材料送相应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并按期催办;对行政许可完成情况分类、信息录入归档、通知受理单位。

  第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二)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初步分析选址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置的可行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三)参与技术评估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专家评审,审查项目建设的环保可行性;

  (四)对申请项目起草行政许可文件;

  (五)组织对项目竣工试生产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行政审批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文件的审定、签发。

  第八条 分管副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行政许可的审定和签批:

  (一)对环境保护有影响的全市首例报告表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九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须上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上报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印染、电镀、化工、冶金、制革、食品、造纸等重污染项目,水库、码头等生态影响重大的项目,城镇高架路、立交桥;

  (三)涉及重大总量调剂、环境重点监管区和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第十条 我局作出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及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一)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在我局的公众查阅室;

  (三)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由行政审批人员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环保行政许可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二)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书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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