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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环保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程序。现将《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课题的研究等方面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政府有关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公开管理制度,公告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及验收管理中,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承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中介服务人员和咨询专家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下达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四条 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制定、项目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资金拨付及绩效考核等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局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会同财政局制定(修订)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织项目申报及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局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业务审查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结合年度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自然生态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环境课题研究等工作,提出资金安排分配原则、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参与拟订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在年初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重点及申报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填写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审核推荐,提交市环保局受理。项目申报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治理方案、实现预期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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