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环境保护信访工作,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提高信访工作效能,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安全,同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以及《浙江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修改和制订《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等3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2.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
3.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环境信访工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环境信访工作在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信访办是局环境信访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局信访办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局环境信访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参与紧急、重大信访事项的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三条 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局信访办受理中心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需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提交局信访受理中心盖章印发。
上级交办并要求答复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上报并交局信访办受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局信访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传真等渠道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包括上级和其他单位交办、督办和转办件等。
(二)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下级环保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四)督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五)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信访工作建议。
(六)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七)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向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环境保护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环境信访办理程序
(一)受理
局信访办受理中心收到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并录入环境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依法有权作出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2.对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4.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5.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内容不明确,无法联系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局信访办受理中心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二)交办
信访事项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签批后通过信息系统交办到承办部门或单位,重要信访案件经局分管领导签批。
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和书面回复上级交办单位。无特殊承办期限要求的应在《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及时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
(三)办理
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在办理信访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反馈
承办部门或单位调处完毕后,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信访办理结果反馈局受理中心,反馈内容一般包括:
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
2.信访问题的基本情况,群众诉求及矛盾焦点。
3.信访事项涉及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生产内容、工艺、规模等。
4.信访事项涉及排污单位的环保情况,一般包括环保审批、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现有治污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情况。
5.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或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6.是否已答复信访人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答复,信访人是否满意。
7.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五)结案
信访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局受理中心,由局信访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结案,重要信访案件需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局信访办可以要求原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
(六)归档
局信访办受理中心负责环境信访工作档案管理。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办理有关材料报局受理中心存档。
第六条 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办理要求
(一)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包括:涉及民生的重大环境信访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群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隐患的环境信访问题;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国家信访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信访局、省环保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信访局等单位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市级以上(含)领导批示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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