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局、建设局、城管局、科技局、国土局、农业局、质监局(分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的加快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强,我市各类污水处置能力逐年提高,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污水处理污泥(以下简称污泥)。
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加强对污泥的产生、贮存、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衍生产品使用等环节全过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消除违规处置对环境带来的危害,巩固污水集中处理和污染物减排所取得的成果,市环保局、发改委、建委、城管局、科技局、国土局、农业局、质监局制定了《宁波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建委 市城管局 市科技局 市国土局 市农业局 市质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宁波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污水处理污泥的环境管理,规范污水处理污泥的处置和利用活动,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生活等污水处理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污泥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包括栅渣和沉砂池沙砾。
第四条 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宁波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推进《宁波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内项目的建设,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污水处理污泥产生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布局和项目的建设时间,确保设施处置能力满足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需要。
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及处置后残余物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加强对新建产生污水处理污泥项目的监管,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须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措施,并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加强污水处理污泥衍生产品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建设部门根据《宁波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污泥得到安全处置。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我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的价格政策。
科技部门负责加大对污泥处置新技术开发的投入,推进污泥处置技术的多元化。
国土、农业、园林、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污泥衍生产品的监督和利用过程的监测。国土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适时建立水质监测孔,定期对浅层地下水进行监测,防止污水处理污泥污染环境。
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污水处理污泥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措施,并在“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下,实现污水处理污泥的综合利用。
鼓励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的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开发和应用新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技术和设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huanbaoju/20180913/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