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区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建设(房地产)单位,区安质站、区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关于对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067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地进甬监理公司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2225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09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入梅山承接业务的,应办理进区登记备案手续;本通知所称外地建筑业类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梅山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

  二、外地建筑业类企业除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应取得进区登记备案证后,方可承接业务;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承接业务后1个月内办妥进区登记备案手续;

  (二)工程监理公司应取得进区登记备案证后,方可承接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进区登记备案证后,方可承接业务。

  三、对于进入我区的宁波市内建筑业类企业,实行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管理,企业持以下资料,办理进区登记手续:

  (一)《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表》(见附件1)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根据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注册地担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证明。

  四、对于进入我区的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分首次进甬备案和进区备案。首次备案地在梅山的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应先持企业介绍信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账户,并在获得账户后录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已办理进甬备案的市外建筑业类企业申请进区备案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人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

  五、宁波市外建筑业企业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区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备案表》(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企业除外);

  (四)企业在梅山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和商用或办公性质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园林绿化企业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暂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首次备案地在梅山的,总承包特级和壹级资质企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及园林绿化企业不少于9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平方米;

  (五)由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区施工及近两年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出具时间应在提交备案申请日前30日;

  (六)企业驻区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5),企业及人员必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且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提供企业驻区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区负责人、驻区技术负责人、驻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岗位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

  (七)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根据宁波市及梅山保税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提供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函证明。

  六、宁波市外工程监理公司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区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首次备案地在梅山的企业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和驻甬负责人到场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市外工程监理公司进区承接业务备案表》(见附件3);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梅山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和商用或办公性质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首次备案地在梅山的企业,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

  (五)由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证明原件,出具时间应在提交备案申请日前30日;

  (六)企业驻区人员情况。企业及人员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且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提供企业驻区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岗位证书及登记前6个月份的社保缴纳凭证;

  已办理进甬备案的市外企业,应配备8人及以上监理人员,其中必须有2人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增加一项备案资质,必须另外增加4人及以上,其中必须有1人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首次备案地在梅山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监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岗位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

  (七)企业驻区机构办公及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

  (八)企业近两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最高质量奖证明材料,且获奖项目不少于2个。

  七、宁波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区承接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

  (三)宁波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副本;

  申请首次进甬备案企业应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申请表》,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登记,经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统一发放《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四)由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区承接业务及近两年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出具时间应在提交备案申请日前30日

  (五)在本区域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资料,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登记前6个月份的社保缴纳凭证;

  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首次备案地在梅山的企业,须有商用或办公性质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

  (六)档案管理设施齐全,招标代理业务档案资料完整,能反映其近3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其中乙级机构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甲级机构累计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一)所提供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建筑业企业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监理公司近三年内所监理的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三)被市内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对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梅山登记备案实行预警谈话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驻梅山负责人在办理登记备案前须到登记备案管理部门接受预警谈话,建筑业企业当场签署施工管理责任书,工程监理公司当场签署监理管理责任书,招标代理机构当场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

  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企业按照以上规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市外企业驻梅山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核查。确认资料完整、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及经预警谈话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在梅山承接业务范围,并颁发相应的进梅山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

  十一、企业登记信息若有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推行全市统一的施工企业电子信用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考核、人工工资担保情况等有关信息输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十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经营行为、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民工工资支付等进行动态管理考核。

  十四、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登记备案证3至6个月:

  (一)根据登记备案要求无固定办公场所、驻区机构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长期不在岗的;

  (二)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等实际到岗人员与合同备案人员严重不符的,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不在岗的;

  (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范,未及时整改的;

  (四)未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考勤的;

  (五)因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原因,发生务工人员工资拖欠投诉且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七)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天气等期间,未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警指令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五、外地建筑业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登记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有2次被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或被列入重点监管合计达2次及以上的;工程监理公司在同一年度内被记录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重点监管合计达2次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被两次暂停承接业务的;

    (六)年度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因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发生10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

    (七)建筑业企业同一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安全事故的;工程监理公司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被评价为D级的;被梅山保税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中评为D类(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无在建工程原因除外);

  (九)根据宁波市及梅山保税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被取消登记备案资格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对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检,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每年3月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进梅山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并提交相应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出具年检意见。

  十七、对于外地建筑业类企业,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进行集中登记备案。

  十八、企业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和年检的,作自动放弃登记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登记备案。

  十九、企业遗失登记备案证的,应在市级媒体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二十、企业终止在梅山承接工程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上交登记备案证。

  二十一、本通知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甬梅保建〔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内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表

  2.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备案表

  3.市外工程监理公司进区承接业务备案表

  4.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区承接业务备案表

  5.市外建筑业企业驻区人员配备标准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

2013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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