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梅山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委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印发《关于促进梅山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梅山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梅山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民创业就业促进工程,根据市、区有关就业创业推进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梅山实际,特制订梅山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惠民开发、和谐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依托梅山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吸纳被征地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促进梅山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和农民收入提高协调推进。

  二、工作措施

  (一)结合招商引资,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

  1.入驻企业按比例招用梅山农村劳动力。入驻企业在项目投资立项时,须统筹考虑就业容量,将就业容量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原则上要安排一定比例农村被征地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相应比例扣减享受的扶持政策。入岛各类企业招用梅山被征地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低于本企业员工人数的比例见下表。

入驻

企业

内资

工业

企业

外资

工业

企业

外商

独资

企业

房地

产企

较大的

商业零

售企业

服务业企业

(包括宾馆、

物业、物流、

家政服务等)

政府

服务

外包

项目

招用

比例

12%

10%

6%

10%

20%

50%

60%

  2.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企事业单位提供就职信息,通过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录用本岛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用工一年以上的,每录用一名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奖励,其中录用被征地人员的每名给予200元的奖励。

  3.落实好大龄被征地人员的就业补助政策。按照仑委发[2005]41号、仑农培办[2005]6号、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精神,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及社保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大龄被征地人员。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

  1.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培育和引进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民创业园建设,为本岛企业适度发展拓展一定的空间;积极探索海岛观光休闲、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

  2.结合新农村建设,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三产用房,并可优先租赁给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大龄被征地人员。

  3.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被征地人员就业,符合相关要求的每个岗位每月给予300元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暂定为辖区内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管理、社区食堂、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具体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核准。

  (三)加强就业创业培训,鼓励被征地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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