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属企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交易中心: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保廉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管理。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多、且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二、企业大宗物资采购(以下简称:企业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单次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三、企业应根据实际,制订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经企业集团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物资达到法定限额标准的,应列入采购目录。鼓励企业将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列入采购目录。
四、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企业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规定。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流程执行;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我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招标采购平台组织实施。
六、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较高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投标标的不合格,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价格总额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国资委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guoziwei/20181009/4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