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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甬公通字〔2022〕68号

朗读

各区(县、市)公安局,市局高新分局、前湾分局:

现将《宁波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支队联系。

宁波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5日

宁波市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非日常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众性活动。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除外。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以“信息化、精准化”为导向,创新安全管理手段,积极应用信息系统,并推进安保服务工作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

第六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定期情况总结和预申报制度。重大敏感时期以及重要节假日期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需提前排查并上报宁波市公安局。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是指以自身名义发起或受其他单位委托并召集举办大型活动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安全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并聘请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管理措施,明确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其中入场票证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售;

(六)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和检测合格报告;

(七)会同场所管理者,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其他突发情况;

(九)落实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保障;

(十)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障供电、广播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定安全等级,核定活动参加人数,符合条件的实施安全许可;

(二)对活动场所和周边交通、治安环境开展实地勘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方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五)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数量和发售等实施监管;

(六)指导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落实保安服务工作;

(七)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及时处置现场秩序混乱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承办者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活动安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因素、设备设施及物品因素、环境场地因素、管理因素、基本资质因素、社会面治安状况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单位做出客观真实、科学公正的记录、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在从事活动安全评估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评估业务;

(二)超出资质、资格许可范围或冒用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

(三)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动活动安全评估纳入公众责任保险,承办者应根据安全评估情况采取对应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举办。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活动跨区、县(市)举办的,由宁波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宁波市公安局可以书面委托主要活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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