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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公通字〔2022〕28号

朗读

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3日

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宁波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初次发生《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中所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查处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发生《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初次违法:

(一)近一年内,域内未实施过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其中交通管理类行政违法行为和已过追究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外;

(二)近一年内,未被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不在执行刑罚、缓刑考验和假释考验期间的;

(三)近一年内,未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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