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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关于印发《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公海通〔2021〕93号

朗读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深化银行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0〕34号)(以下简称“全国评估办法”)、《公安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的通知》(公治〔2017〕490号)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28号)、《浙江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34号)和《宁波市公安局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公通字〔2021〕54号)等文件精神,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联合开展全区第七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海曙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史强为组长,分局治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员的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在治安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海曙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永音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组成。区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区金融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全区安全评估工作在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全国评估办法》和《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浙江评估标准》,评估期间新标准或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要求执行)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邮政企业)的营业场所安全、业务库安全、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运钞安全、消防安全、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安全(含自建和外包监控中心)、枪支弹药安全、案件防范、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等内容开展逐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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