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推动扫黑除恶取得新突破保护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
2月26日,公安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副巡视员童碧山和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胡文立、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正方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郭林:年前,公安部专门举行了一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效,并公布了一批举报电话,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这次发布会继续通报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情况,重点是通报一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也就是俗称的“套路贷”。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公安部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专门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贷”黑恶团伙,取得了显著成效。
记者:河南安阳警方打掉了一个特大“套路贷”黑恶犯罪团伙,请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详细情况。
胡文立:2018年1月,安阳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某师范学院学生李某某在三个月前接到“校园贷”诈骗电话,随后通过微信以及网络工具向对方提出1000元贷款申请,李某某按照对方的要求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在APP上向犯罪团伙提供,之后发现自己收到的贷款实际金额只有590元,其余410元被以各种名义扣除,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7天变成5天。贷款到期后,因李某某无钱偿还,犯罪嫌疑人又向他介绍第二个贷款平台,李某某再次向第二个贷款平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的债务,就这样循环下去,在3个月的时间里,李某某所欠下的贷款达到5.4万元。
接报后,安阳市公安机关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查,自2017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先后在江西和浙江注册成立多家网络贷款公司,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平台向在校的大学生提供贷款,并且收取所谓高额的手续费。债务到期后,通过骚扰、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再次贷款还贷平账,使其落入“套路贷”陷阱。对无力还款的受害人,犯罪团伙采取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亲友、老师、同学发送侮辱性的图片、短信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骚扰、威胁,迫使其归还贷款。此外,王某、肖某、周某等12名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被迫到该犯罪团伙打工还债,逐步演变成为犯罪团伙成员,在警方打击过程中一并受到刑事追究。
2018年3月,安阳市公安局在江西宜春和浙江杭州同时收网,一举捣毁“套路贷”犯罪团伙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9名,扣押车辆11辆,查封房产13套,冻结涉案资金560余万元。截至打掉该团伙时,这个团伙已经向超过1.8万人发放贷款,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害人95%以上为在校大学生。
记者:浙江省温岭公安机关打掉了一个“套路贷”黑恶团伙,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请介绍一下有关案情。
陈正方:2018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福建省福州市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经过台州、温岭两级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2017年8月起,吴某等人勾结20余名骨干成员,成立福州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信息服务,实际上是通过网络从事“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从2017年8月到2018年5月,他们一共对全国9万多人次放贷,涉案金额高达4亿多元,非法获利超过1亿元。
这个团伙通过购买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从网络中介获取受害人借贷需求信息,然后以无抵押、放贷快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借贷小额贷款,并不断通过平账、过桥、逾期费等手段快速垒高债务,赚取高额非法利润。一旦受害人无力偿还,该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有的受害人因为不堪遭受“软暴力”催收被逼自杀。如受害人贾某,最初向该团伙借款7000元,扣除“砍头息”以后,实际到手4900元。此后的一个月时间,他先后被逼迫7次借款平账,最终债务累计超过了10万元。2018年6月,台州温岭市公安局对该犯罪团伙展开集中收网行动,一共抓获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63名,彻底捣毁了以吴某为首的特大网络“套路贷”黑恶犯罪团伙。
记者:“套路贷”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这些犯罪团伙究竟使用什么样的手法让受害人一步一步入套?
童碧山:犯罪团伙一般采取以下一些手法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一是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受害人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合同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二是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三是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五是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套路贷团伙事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引诱受害人借款,事中精心谋划“套路”,恶意垒高债务;事后利用提前准备好的虚假证据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导致一些受害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法律面前“自愿吃亏”,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有针对性的宣传后才幡然醒悟,前来报案。
记者:“套路贷”和普通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童碧山:“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公众针对“套路贷”这种犯罪应该如何增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对此公安机关有什么好的建议?
曾海燕:“套路贷”主要是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诱使受害人落入陷阱。同时一些群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用钱心切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进行认真审核,甚至还签订一些空白合同。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至事态扩大损失惨重。从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看,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其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录,甚至手机服务密码。一旦发生他们认定的所谓“违约”情形,犯罪团伙就通过微信、电话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以及所有的社会关系人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恐吓,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照片等手段进行催收。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虚假宣传广告。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将严厉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犯罪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举措和重点工作,在总结既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完善办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政策标准和法律依据,切实提升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精准打击的能力水平,对这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黑恶犯罪,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坚决予以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