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人房管理支队、边防支队、消防局、法制支队、东钱湖分局、高新区分局、大榭分局、杭州湾分局: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依法行政,规范居住房屋出租治安、消防和出租登记管理等工作,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公安局实施〈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登记表
4.责令改正通知书
宁波市公安局
2016年4月18日
宁波市公安局实施《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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