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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落实公共场所无线上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平安镇海”建设,确保本区网络社会安全有序,切实提升用户上网安全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等相关法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全区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要依法推进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政府为群众免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园、广场、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建设的wifi热点场所;星级酒店、连锁商户,中小型旅店,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文化场所;汽车客运站、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场所或交通工具;商场、4S店等商业场所;快餐店、咖啡厅、酒吧、茶室等休闲餐饮场所;KTV、桑拿洗浴、沐足等娱乐场所;个体商户以及其它向不特定人员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
  二、为公众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需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对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三、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需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自行选择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保护技术产品,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保证无线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四、为公众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拒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继续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
  本通告未尽事宜,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联系镇海公安分局网警大队。联系人:徐警官:86637506。
  特此通告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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