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商贸局,市公安局科通局、经文保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消防局、反恐怖支队、东钱湖分局、高新分局、大榭分局、杭州湾分局:
现将《宁波市大型商场超市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贸易局
2013年10月25日
宁波市大型商场超市治安保卫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大型商场、超市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大型商场、超市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50348-2004)、《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标委标批函2004年102号)等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大型商场、超市,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商场,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足规模的商场超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大型商场、超市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大型商场、超市治安保卫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本规范由大型商场、超市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保卫职能部门是贯彻落实本规范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商场、超市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场、超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技术防范设施,并纳入施工项目。技术防范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共同参与。
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应有工程治安保卫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
第二章 治安管理要求
第七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大型商场、超市应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以及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大型商场、超市应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的重要部位,制定和落实重要部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和具有相应业务技术素质的人担任,并安装报警装置和相关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大型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可分为:财务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金银珠宝、名表等贵重物品经营区域、计算机中心、仓储库房、结算中心、收银台等;各单位可在监管公安机关指导下确定,并向监管单位报备。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防盗抢、防火灾、防爆炸、防投放危险物质、防挤踩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组织开展对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柜台的防抢演练,确保每年不少于2次的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大型商场、超市金银珠宝、名表等贵重物品经营区域营业期间应按每500平方米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保安(不足500平方米的可按500平方米参照执行)在该区域定岗保卫;大型商场、超市的其他出入口、营业区域、停车场等部位也需派保安人员巡逻,戴头盔、随身携带警棍、警哨等防护器材,并配备对讲装置,严防脱岗和漏岗。
第十二条 对金银珠宝、名表等贵重物品柜台商品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营业期间一名营业员取出柜台供同一顾客挑选的商品不得超过2件,并注意及时放回柜台内,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
第十三条 运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有条件的应委托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保管(防抢)箱,由3名以上护卫人员持械押送;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大型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督促落实各项安防措施;经文保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各派出所要将辖内的大型商场、超市列为重点治安防控单位,加强巡防检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并加大对全市各大型商场、超市的安全保卫工作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力度,对违反《条列》规定,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要依照《条列》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技术防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