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卫星镇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有关精神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活力;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发挥财税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模式
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流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识别
1.项目范围。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项目,并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相对明确等特点。主要包括:
(1)市政设施项目。包括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园林绿化、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固废处理、地下空间开发、主次干道等;
(2)交通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路和交通场站、民用航空、快速路等;
(3)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物流市场、会展场馆、菜市场、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社区商业邻里中心等;
(4)城镇化提升项目。包括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综合性区域开发等;
(5)水利项目。包括节水、水系整治、引调水、水库建设、防洪治涝、海堤建设、水系连通等项目。
(6)其他项目。包括信息化、能源、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
2.项目受理。由发改委、交通、住建、环保、教育、水利、医疗、文化、民政、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拟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并提交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初步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初步实施安排、财务测算、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执行。
3.项目论证。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充分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力量,进行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有条件的,鼓励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通过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定性评价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应从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四方面测算财政支出,重点关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政府付费或补贴等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确保财政的中长期可持续性。
4.项目储备。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工作部署,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将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项目清单。
(二)项目准备
1.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项目运作方式根据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2.实施方案审核。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重点开展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采购
1.采购方式。PPP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
2.信息发布。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项目信息、项目采购信息、项目需求信息、项目采购结果信息、项目合同文本等)应通过法定媒体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除外。
3.合同签署。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各地要按照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要求制订合同文本,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工作,确保合同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划分各方义务、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项目执行
1.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项目采购时,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的,政府及项目实施机构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的立项以及各种审批资料变更或移交至项目公司。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caizhengju/20180913/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