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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将研究制定的《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联系人:李小钢,联系电话:0574—87188042。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8月6日

 

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自然人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按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第二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六条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按《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流程,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确认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 对于当年部门预算指标还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先取得财政部门同意,然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 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以公文形式提交,说明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并提供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事先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等相关材料与变更申请一并报送。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实质响应承接主体不满足法定数量需变更采购方式的,由招标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

  第十一条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经批准,也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备案确认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对已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定点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定点范围内择扰选定承接主体。

  对申报项目采购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对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在“采购代理机构”一栏选择“续约采购”),连同招标文件、初次合同等资料送财政部门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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