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512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1日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5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工作大局,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和网络培训教育机构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具体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选择、监督、管理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其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审查和确定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和内容;
(五)组织、指导全市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评估、审定和推荐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七)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制订、公布、实施本县(市)、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计划和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三)组织开展本县(市)、区除高级会计师以外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协助宁波市财政局做好全市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含宁波市级,下同)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会计人员跨区域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报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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