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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公告

朗读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现就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公告如下:

  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任务,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和要求,印制、保管、发运全市统一印制的各类税收票证,刻制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3.负责全市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的损失核销和税收票证报表的汇编,承担市本级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停用税收票证的销毁工作;

  4.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对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违规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5.组织开展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组织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7.其他全市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任务和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所(分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制及税收票证销毁工作;

  3.组织开展辖区税收票证自查工作;

  4.负责对所辖单位及人员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票证使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3.负责对内部票证使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工作;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未设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的区级地方税务局,由区局履行该职责。

  (四)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税收票证和税款资金安全,建立健全税收票证帐簿,定期进行税收票证盘点,专户核算代征代售税款,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五)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划会计(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及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层税务所(分局)应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税收票证管理岗与票证使用岗分离,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税收票证种类、适用范围及启用联次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扣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地方基层税务机关)。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在地税征收窗口以现金、刷卡、转帐等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按需分两种版本,一式一联(收据联)和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开具单位留存(白纸紫油墨)。

  目前情况下,代征人应使用一式三联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报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紫油墨)。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地方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四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人),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四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六)《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七)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换版发行。

  (八)《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购买单位作报销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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