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73号)、《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甬保税政〔2013〕40号)要求,管委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因《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5〕4号),决定对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甬保税政〔2011〕49 号),统一编号BBSD00-2011-0004,第三条: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起,前三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助,之后给予65%补助。(备注:已废止)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助,之后给予50% 补助。(备注:已废止)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区内项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 给予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备注:已废止)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聘请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任职两年以上且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助。补助专项用于高管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 10人,可连续享受 5年,之后减半享受。”(备注:已废止)
二、《关于鼓励宁波保税区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2〕44号),统一编号BBSD00-2012-0001,
第二条第二款:“2.在企业股改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区级留成部分按80% 比例补助企业。”
第二条第四款:“1.对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其成功上市前两年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100%由区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奖励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上市前所涉及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补贴额度应扣除已按区有关政策获得区级补助部分。
2.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 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区级财政按50% 比例以项目补助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补助。”
三、《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甬保税政〔2012〕75号),统一编号BBSD00-2012-0005,第三条:
“(二)对融资租赁机构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自设立之日起10年内给予100%补助;对营业收入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5年给予100%补助,后5年给予50%补助。(备注:已废止)
(三)公司连续聘用两年以上副职及以上高管人员,10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补助。补助专项用于高管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等。”(备注:已废止)
四、《关于加大金融扶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4〕1号),统一编号BBSD00-2014-0001,第二条:“(五)推进企业挂牌场外市场。鼓励成长型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因挂牌规范形成新增税收中的地方留存部分,参照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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