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实施《宁波保税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甬保税政〔2014〕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保障对象及条件的相关界定和要求
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类保障对象中创业企业主要创业者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占注册资金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人。
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类保障对象中属于“列入宁波市紧缺人才导向目录”的,人才所在企业、从事岗位必须与目录中所属领域和岗位名称一一对应;企业所在领域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认定;首轮申报按宁波市第七轮(2013年)人才紧缺指数认定。
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类保障对象中属我区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所涵盖的企业是指列入新兴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企业名录由经济发展局和工业科技合作局等部门确定;高管是指企业管理层中担任副总及以上职务人员,任职年限截至申报截止时间需满1年及以上;研发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年度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且其收入已在企业单独建立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列支。
四、《管理办法》第五条宁波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宁波市区(市六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度假区)无住房。
五、《管理办法》第六条缴纳社会保险费条款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不做要求,但须一次性付清优惠后的房款。
第二章 关于实物配置
六、《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同类别免费使用相对应套型人才公寓,当出现申请对应套型分配完毕,申请者实际使用套型面积超过对应套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租金基准价收取,低于的不予补贴。
七、《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免费使用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向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人才公寓管理部(以下简称人才公寓管理部)交纳伍万元住房押金,押金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人才所在企业监督落实并每隔12个月负责向人才公寓管理部上报人才本人居住情况并附带水、电、物业等缴费发票原件。
八、《管理办法》第九条人才离开我区到区外创业就业的或本人长期(3个月以上)不居住的,由人才所在企业负责向人才公寓管理部上报书面材料并由业主单位负责收回。
第三章关于购买
九、《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人才公寓购买优先满足高一层次人才的需求,高一层次人才房源申购完成后,再行开展下一层次人才房源销售。同一层次人才在对应套型房源充足时直接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号,当对应房源无法满足申购需求时,采取首轮抽签确定选房资格二轮抽签确定房号,未抽中者优先纳入下一层次人才对应套型房源保障范围。
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必须是本轮人才公寓销售完毕且在区内其它可调剂的房源分配完毕情况下,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区外购房后方可申请购房补助,申请时需提供在本轮房源分配完毕时间之后在宁波市区范围购买房屋及申购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购房原价是指购房人员在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后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
第四章关于租赁
十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租赁对象租赁协议一般一年一签,由租赁对象本人、所在企业与人才公寓管理部三方于租住之日起前半个月签订下一轮租赁协议,并交纳租金。
十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租赁对象申请租金补助需提交上一年度租房合同、租金发票和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十四、《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我区提供的人才保障房和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高层次人才只能二者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享受。当高层次人才退租我区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后,方可申报享受。
第五章 关于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十五、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四)类保障对象条件的人才,于每年4月、10月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向人才公寓管理部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宁波保税区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所获学术称号、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北仑政策 > 保税区 >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baoshuiqu/quguanweihui/2018/1121/20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