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宁波保税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加强我区人才住房管理,切实满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需求,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于满足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需求。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置、购买、租赁等方式。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在我区企业(不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各类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国家特支计划”或“万人计划”)入选人才;我区培养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我区培养并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
(四)我区培养并成功入选宁波市“3315计划”个人和团队带头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浙江省外国家“千人计划”人才。
(五)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正高职称并被所在单位聘任;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六)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副高级职称并被所在单位聘任;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创业企业主要创业者(申购人才住房前一年所在企业实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型企业实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入选宁波市领军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七)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列入宁波市紧缺人才导向目录或属我区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的高管和研发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并被所在单位聘任;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第五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本人及配偶须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没享受过宁波市及我区安家补助、购房补助或优惠。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购房优惠的对象须在区内工作满3年,且累计缴交社会保险24个月及以上;享受本办法规定租赁优惠的对象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实物配置
第七条 第四条第(一)类人才5年内可免费使用18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第(二)类人才5年内可免费使用1套9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第(三)类人才5年内可免费使用1套75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第(四)类人才5年内可免费使用1套6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
第八条 以上免费使用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在区内常住(每年9个月以上);连续为区内企业服务满五年后,免费使用的人才公寓产权可无偿过户给本人。
第九条 人才住房实物配置保障对象办理入住手续5年内,出现宁波大市内购房、出租、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离开我区到区外创业就业、本人长期(3个月以上)不居住的,收回房屋。
第四章 购买
第十条 根据周边市场价格每年一次确定人才公寓销售的市场基准价,2014年市场基准价为每平方米6800元。具体每套住房价格根据楼层、朝向等进行浮动,实行一房一价,同一幢楼的平均价不超过基准价。每一套房子另可购买车位一个,价格为5万元。
第十一条 第四条第(五)、(六)和(七)类人才可分别享受90平方米、75平方米和60平方米面积的购房优惠,具体额度为:可享受面积×基准价×30%。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在所提供的房源和车位中选择申购,并优先满足高一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十三条 同一层次人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申购次序,申购对象所在企业提供不少于优惠额度50%的配套购房补助的可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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