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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资金由管委会财政安排,主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的补助、配套和奖励。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安排遵循项目择优申报、经费择优使用、管理注重实效、成果注重产业化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申报科技创新资金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属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征管;

  (三)研发的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四)环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域环境控制标准;

  (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申报创业资金项目仅限注册3年以内的企业。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开发软件产品的创新水平,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对其它以留学人员为主的创业企业在投试产后与研发和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万元的,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技术含量,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

  (二)获国家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经费的50%进行资助;获市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市资助经费的20-100%进行资助;对已列入区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视为已配套;对同一内容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对认定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20万元资助;对新列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对新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四)对专利权人为区内企业的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奖2.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2000元;获得市专利产业化资助的,验收合格后,按市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五)初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以该企业当年地方税收贡献额为上限,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对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研经费资助的,按市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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