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
2012年11月16日
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促进宁波保税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快推进高端金融服务业和港航服务功能区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96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述融资租赁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上述公司分支机构和融资租赁特殊项目公司。
二、实施融资租赁业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企业使用的货物,符合退税条件的,给予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对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游艇、邮轮、医疗设备等大型设备,实行保税。在政策允许条件下,鼓励租赁给境内企业时按照租赁方式分期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租赁期由海关监管,结束后所有权转移时,一次性缴纳全额关税。
(三)经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企业,或租赁期间发生变化的,承租人企业应当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六)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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