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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总部

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保税区总部企业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保税政〔201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宁波保税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营运中心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营运中心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统一负责在一定区域的采购、销售、物流、投资、研发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制度。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依法纳税。

(二)经营主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依法诚信经营。

(三)具有较大的业务规模且经营状况良好。流通贸易、仓储物流、工业企业年营业(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缴纳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互联网企业、文化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及其他新兴服务业企业缴纳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综合型总部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位于区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营运中心应获得母公司(集团)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一项或多项专属职能业务。

第六条 对特定的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机构),如具备总部企业的相关特征,并对本地经济增长有较大贡献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管委会项目引进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项目引进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后,再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宁波保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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