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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

  2013年4月16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协调相关部门对于户外广告及沿街门面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保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的控制对象为户外广告,是指利用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在保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处单独设置户外广告。可分为: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非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不包括建筑物内部广告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类的指示性标识。

  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或者屋顶的户外广告。可分为屋顶广告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广告。

  非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一定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

  楼宇标识是指建筑设置橱窗、招牌等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工程。店名招牌是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

  第三条 本导则的控制范围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重点控制区域为宁波保税东区核心区(东至北极星路,南至骆霞公路,西至太河,北至界河)和宁波保税南区配套区。

  第四条 本导则的解释权归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导则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与建筑形式、周围环境、地段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内容应保持整洁、完好,符合美化区容的要求。

  第七条 经批准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及时更新广告内

  容,不得闲置,不得裸露构架。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或招租期间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保税区大厦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

  (二)厂区周围建筑控制地带;

  (三)发展大厦等标志性建筑外墙;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侵占毁坏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四)造型复杂的建筑屋顶、坡屋顶和影响道路或河道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

  第三章 设置导则

  第十条屋顶广告是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原则上禁止设置屋顶广告,屋顶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屋顶广告基本色调、整体造型、尺度、风格等要素应

  与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色和风格。

  (二)屋顶广告的设置必须考虑与建筑的轮廓线以及建筑群的天际线相结合,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三)屋顶广告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不得多层、重叠设置,设置总长度不得超过屋顶层周边长度的1/2。

  (四)屋顶广告底部构架高出女儿墙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侧面构架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五)高度未超过8米或高度超过24米(含)的建筑,不允许设置屋顶广告;高度超过8米且不超过10米的建筑,允许设置广告,广告应符合高度不超过3米,厚度不超过0.3米;高度超过10 米且小于24米的建筑,允许设置广告,广告应符合高度不超过6米,厚度不超过0.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广告是指在建筑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可分为平行建筑墙面类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类广告两种类型。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允许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建筑设置建筑物立面广告,但应严格控制其数量。除因结合拟建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外立面改造而考虑设置外,不宜在现有建筑立面上设置建筑立面广告。

  (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广告设置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尺寸、颜色、灯光的配比要合理,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立面风格。同一建筑立面上立面广告必须统一大小、尺度、材质和设置位置,其色彩和图案应相互协调。

  (三)建筑立面为玻璃幕墙的,禁止设置非镂空的贴面形式的建筑立面广告。建筑立面采用百叶、隔栅等形式的,建筑造型复杂的,禁止设置建筑立面广告。立面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洞和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及消防安全。

  (四)建筑立面广告不得重叠设置。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广告不得在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同时设置。

  (五)高度大于等于8层或大于等于24米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垂直建筑墙面广告;高度在20层或60米以上(含)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其裙楼允许设置建筑立面广告。

  (六)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广告高度不超过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立面的高度;宽度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立面宽度;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大于等于3米,且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突出墙面距离不超过0.3米,且不得妨碍行人安全。同一建筑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广告总面积不超过建筑墙面面积1/3。

  (七)垂直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广告高度不超过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立面的高度;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大于等于3米;外挑距离不超过1米,且不得妨碍行人安全。同一建筑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较大广告(牌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或一组小型广告(指牌面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不得同时重复设置。

  第十二条 独立式道路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以内,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户外广告。独立式道路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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