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相关直属企业: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标准厂房及生活用房租售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标准厂房及
生活用房租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标准厂房、生活小区生活用房租售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行为,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国有资产收益率,更好地满足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需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售原则
(一)标准厂房及生活用房的租售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直属企业市场化改革要求,逐步探索市场化配置资源途径。
(二)标准厂房及生活用房的租售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和资源整合要求,优先满足区内重点企业的需求。
(三)为有效控制和利用区内有限的要素资源,区内标准厂房只面向区内企业租售,原则上以租赁为主,区内企业如需购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金在500万美元以上;
2.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和资源整合要求;
3.成长性好、效益高、已获利,且税源潜力大;
4.管委会特许的其他企业。
(四)生活用房面向区内企业可租可售,原则上以租赁为主。企业购买生活用房的,需整栋购买。
在满足区内企业需求的基础上,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当生活小区普通住宅空置率高于5%时,可按周边市场价格实行社会化租赁(小高层住宅除外)。面向社会化租赁的生活用房应相对集中,承租者必须以企事业单位出面集中办理,不得对个人直接出租。
二、租售价格
(一)租赁基准价格
1.标准厂房。按区域分别确定基准价,保税南区及出口加工区14元/平方米.月,保税东西区13元/平方米.月。
2.生活用房。区分住宅种类按套出租,基准价(含物业费)为:配置独立卫生间的宿舍租费9元/平方米.月,配置公共卫生间的宿舍租费为7元/平方米.月,带电梯的公寓楼租费16.5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的公寓楼租费为16元/平方米.月。
3.其他资产。建设开发公司管理范围内其他可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价格,由公司参照市场价格自行确定。
(二)出售价格标准。对确定出售的标准厂房及生活用房等资产,需委托国资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再由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出售价格。
(三)价格标准调整。管委会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周边市场价格情况,对基准价作不定期公布调整。其中:
1.对原已签订标准厂房及生活用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原租赁价格低于本基准价或优惠价的,未到期前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原租赁价格高于本基准价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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