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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14〕118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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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社会都应承担扶助残疾人的责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本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患者除外)。

  第四条为符合条件且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一)省小康·阳光医疗康复行动补助标准

  1.助明项目实施白内障复明患者,在市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参加企(事)业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除外),对基本医疗报销(含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每例最高补助800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验配助视器的低视力残疾人,在省残联招标确定的服务点验配助视器,按省补助标准执行。该补助每五年享受一次。

  2.助听项目验配助听器的听力残疾人,在省残联招标确定的服务点验配助听器,按省补助标准执行。该补助每五年享受一次。

  3.助行项目  假肢装配的肢体残疾人,在省残联招标确定的服务点安装假肢,按省补助标准执行。该补助每五年享受一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对髋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残疾人,实施人工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的,在基本医疗报销(含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省补助标准执行,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基本辅助器具适配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实配价在10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超过1000元的,超出部分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0元(各辅具项目不重复补助)。

  5.为盲人免费提供定向行走训练。

  6.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0~6周岁)残疾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康复机构参加听力、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训练的,按省补助标准执行。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聋儿助听器适配,按省补助标准执行,同时对家长进行免费培训。

  残疾儿童普及型辅助器具适配、肢体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装配,按省补助标准执行,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各辅具项目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按省补助标准执行,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在省残联招标确定的医院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按省补助标准执行。

  (二)区提标扩面康复项目补助标准

  1.助明项目  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每例按省招标价的50%给予补助,该补助每五年享受一次。

  2.助听项目  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例按省招标价的50%给予补助,该补助每五年享受一次。

  3.助行项目  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每例按省招标价的30%给予补助(因工伤或交通事故引起的,初装费不享受此补助),该补助每五年享受一次。

  实施人工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的残疾人,每例按省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4.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按实配价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该补助每五年享受一次。(各辅具项目不重复补助)。

  5.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0~17周岁)  0~6周岁视力残疾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康复机构参加视力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7~14周岁残疾儿童普及型辅助器具适配、肢体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装配,每例按省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各项目不重复补助)。

  7~14周岁残疾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康复机构参加听力、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训练的,按省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7~17周岁听力重度残疾人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根据省项目补助政策进行补助。

  0~6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持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援助证》的给予一次性50%补助;其他的听力残疾儿童给予一次性30%补助。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1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持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援助证》的给予一次性30%补助;其他的听力残疾儿童给予一次性10%补助。该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五条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康复费用且未享受其他康复项目资助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救助。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救助标准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20%,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救助30%,30000元以上的救助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12000元。

  第六条 对精神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具体按照南湖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实施残疾评定免费。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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