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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南政发〔2014〕84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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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南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对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严禁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南湖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禁燃区内严禁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对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将南湖区中心城区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底前,南湖区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订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全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4.发展清洁能源。制订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2015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实现南湖区建成区供气管网全覆盖,2014年全区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0.8亿方左右,全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到2017年,全区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1亿方左右。

  5.强化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能源“双控”管理,对超出能源“双控”目标的工业项目,必须实施用能总量“等量”或“减量”替代,实现区域用能的动态平衡。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配合市级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配合执行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标准,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配合市级部门加强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监督抽测,规范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收费。配合市级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以及对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监督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配合市级部门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禁止燃油助力车的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配合市级部门禁止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通行。2014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适时扩大禁止通行区域范围。2015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全面淘汰黄标车(含农用车辆、环卫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起,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证和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配合市级部门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

  4.提升车辆运行效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专用道路建设,倡导无偿拼车、通勤班车出行。配合市级部门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同时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促进道路畅通。到2017年,南湖区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19%以上,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10~20%。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下同)、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完成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全区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南湖区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南湖区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配合市级部门于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向社会公布。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嘉兴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南湖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达到52%以上。

  3.控制居住小区扬尘污染。居住小区内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严禁车辆在小区绿化带行驶、停放。

  4.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检查,2014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5.控制露天烟尘。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市级部门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企业)露天堆场、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烟控区。

  6.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强制使用、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在用干洗设施的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加强秸秆梵烧监控,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加强联合督查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焚烧点进行定期通报,实行年度考核。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

  3.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区完成新造林0.4万亩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南湖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经局(区农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人口计生与卫生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分局、市城郊港航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订实施污染防治专项管理办法和督查落实。各镇、街道、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园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区级各牵头部门于2014年8月底前制订2014-2017年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逐年制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

  (二)严格督查考核。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区政府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约谈。

  (三)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秸秆生物质燃料推广应用、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政策资金支持。

  (四)强化监管执法。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五)加强预警应急。各级各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霾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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