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公开公平、收费合理、服务高效、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南湖区从事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有偿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其他组织。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评价体系,维护网上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定期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不得从事中介活动,不得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除外)。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学会)任职或兼职。
第六条各行业协会、学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强化中介机构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管机制,指导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鼓励支持实力强、信誉好,上规模、高品质中介机构的设立、引进、培育,鼓励注册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鼓励引进分支机构。
第八条南湖区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区发改局负责统筹推进中介机构规范和管理工作,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之间的协调、全区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网上中介机构信息平台的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规范
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条中介机构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加入行业协会、学会,或成立行业协会、学会。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章程和惩戒规则等,按照制定的规范、章程等开展业务与管理,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学会的自律监督。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及网上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委托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