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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148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南湖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城乡基层文化阵地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文化设施建管用水平,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基层文化阵地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层文化阵地,是指由镇(街道)、村(社区)或社会力量投资建立的,达到建设标准且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镇(街道)文化中心、村(社区)文化中心等综合性文化活动场所。

  第三条基层文化阵地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城乡居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精心策划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把基层文化阵地建成城乡居民群众求知、求乐、求健、求美的精神家园。

  第四条镇、街道文化阵地分别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村、社区文化阵地分别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实施管理。

  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工作列入镇、街道年度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管理与经费

  第五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阵地的领导,研究制订基层文化阵地管理的办法、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良好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机制。

  第六条区财政、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应当将基层文化阵地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镇(街道)财政对文体活动经费可按本镇(街道)人口总数人均不少于6元的标准安排,其中不少于人均1元奖励和补助村(社区)文化阵地活动。村(社区)文体活动经费可按常住人口总数人均不少于3元的标准安排。在确保政府投入为主的基础上,应努力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扩大投入渠道,充实文化阵地活动经费。

  第七条基层文化阵地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使用与服务

  第八条基层文化阵地要充分利用多功能活动室(教育培训室)、文体娱乐室、培训排练室、图书阅览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展示展览室、健身场地(球场、健身路径等)、宣传廊(橱窗)、广播室以及成人学校、社区教育学校等设施和场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居民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有序开放,实现文化资源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文化阵地从事封建迷信、赌博等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文化设施。文化阵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设施及大中型活动的安全、消防工作。

  第九条基层文化阵地应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村落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老年文化、新居民文化等文化活动。镇(街道)、村(社区)每年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文体活动分别达到15次和8次以上,镇(街道)做到月月有广场活动,村(社区)天天有文体活动,并确保每个村全年电影放映不少于12场。

  第十条镇(街道)文化阵地应加强文艺创作、辅导和民间艺术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文艺新作经常性地参加各级各类文艺表演和展览活动,力争每年有2件作品(节目)获得区级以上奖项。

  第十一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阵地每年举办理论教育、文化艺术、科普知识等培训班分别不少于12期和6期,宣传长廊内容每月更换,村广播室每月进行思想道德、农技知识、文化娱乐、科普等方面的宣传。

  第十二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积极推进图书馆(室)事业的发展,广泛开展群众读书活动。充分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大力传播先进文化。

  第十三条 加强基层文化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文化下派员配备工作,特别要配齐配强文体站专职干部力量,按标准配足人员,并做到专职专用;镇(街道)级文化活动中心要根据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的需要至少选聘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行政村严格按要求配备专职文化管理员,城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四条镇(街道)要挖掘社会人才资源,选聘一批热心于群众文化且有文体特长的文化志愿者,进行注册管理,负责对村(社区)文化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文化指导、辅导和培训工作,每人每年下村(社区)辅导文体工作6次以上。

  第十五条  基层文化阵地要加强文体团队建设,发掘和培养多种门类的业余文体骨干,不断巩固壮大群众文体队伍,力争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文化阵地分别组建8支以上和3支以上的文体团队,每支团队人数达到10人以上,并经常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基层文化阵地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当地居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生活习惯设定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常年开放,镇(街道)文体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9小时;村(社区)文体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双休日要求开放1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基层文化阵地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阵地应当建立健全一整套比较规范、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体活动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图书借阅、器材使用、文体活动、广播、宣传橱窗、设施开放以及财务、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管理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活动记录,完善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阵地的业务指导、辅导和培训工作,每年对文化阵地的管理、业务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同时要为基层文化阵地提供优良的精神文化产品,组织社区、文明单位与行政村进行文化结对共建活动,积极推进基层文化阵地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九条区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将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村(社区)文化阵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评出甲级综合文化站2个,每个给予经费补助3万元;评出乙级综合文化站9个,每个给予经费补助2万元。评出甲级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1个,每个给予补助经费1万元,乙级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22个,每个给予补助经费0.5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湖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06〕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湖区镇(街道)文化阵地管理考核明细表

  2.南湖区村(社区)文化阵地管理考核明细表

 


附件1

南湖区镇(街道)文化阵地管理考核明细表

单位:                                                   总分:

考评内容

分值

计分说明

具体数据

得分

一、组织领导

8

 

 

1、管理工作纳入党政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每年召开2次以上文体专题会议;

2

未明确分管领导扣1分

(以文件资料为准)。

 

 

 

2、成立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网络健全,作用发挥充分;

3

未成立协调机构扣3分

(以文件,资料为准)。

­­——

 

3、制订管理办法、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

3

每缺一项扣1分。

——

 

二、活动经费

10

 

 

1、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

未列入财政预算扣2分。

 

 

2、投入经费人均6元以上;

5

人均投入经费每少1元

1分。每提高2元,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3、专项用于文化活动开支;

1

移用专项经费倒扣1分。

 

 

4、筹措社会资金5万元以上。

2

少于5万元扣1分。

 

 

三、人员配置

10

 

 

1、文化站按标准配足人员;

4

人员不足扣2分。

 

 

2、根据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的需要选聘相应的管理人员;

2

未聘必要的工作人员扣1分。

 

 

3、建立10人以上的文化志愿者队伍。

4

文化志愿者(10名以下)扣2分。

 

 

 

四、团队建设

10

 

 

1、镇(街道)级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8支,每支团队平均人数10人以上,年活动次数每支不少于5次;

6

每少1支团队扣0.3分,团队平均人数少于10人扣0.2分,每支团队活动次数少于5次扣0.2分。

 

 

 

 

2、文体团队有服装、道具和体育用品,并经常开展训练和表演活动。

4

团队活动年均少于30次扣2分。

——

 

 

五、文化活动

17

 

 

1镇(街道)完成区下达“365天天演”任务数;

10

完成任务数得10分。每增加2场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2、举办“文化走亲”活动1次以上;

1

未举办扣1分。每增加2次,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

 

 

3、室内外文体活动场所日均活动人数20人以上;

3

20人以下扣1分。

 

 

4、每个村全年放映电影不少于12场。

3

1场扣0.25分。

 

 

六、文艺创作

8

 

 

1、年均组织创作、演出作品、节目(件)4件以上

3

每少1件扣0.5分。每增加1件,加0.5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2、文艺作品(节目)获县(区)级以上奖项2次以上。

5

获镇(街道)级奖项而未获县(市、区)级奖项扣1分。区级以上获奖每增加1个,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七、培训辅导

10

 

 

1、文化(体育)站为辖区内文化骨干举办文体培训班(讲座)、辅导6期以上;

6

少于6期扣1分。

 

 

2、文化站工作人员全年下村(社区)辅导文体工作12次以上。

4

达到8次少于12次扣1分;

少于8次扣2分。

 

 

 

八、宣传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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