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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和《南湖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138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和《南湖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月18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领域能源消耗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资源要素竞争机制,实施差别化用能措施,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344号)和《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四换三名工程)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南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积极探索节能降耗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核定给企业的用能总量为基准值,通过建立公共交易平台,实现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我区节能降耗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用能总量信息监测预警、指标配额管理、指标交易运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完成“十二五能源双控目标。

  三、交易办法

  (一)交易对象

  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为用能总量定额管理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经济商务局、区统计局研究确定并及时更新(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除外)。

  (二)交易内容

  以用能总量指标配额为交易内容,即由政府核发企业的用能总量指标额度为依据,实行核定配额使用(配额内不增加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

  (三)配额核定

  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企业的用能权以用能权配额证的形式确认。

  1.存量用能指标核定:本次核定以企业2012-2013年较高年份用能总量为基准值,差别化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总量指标配额。

  2.新增用能指标核定:根据节能审查文件或已批项目建设达产或投运情况,由企业申报,区经济商务局和属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交易基准价格

  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定价原则,基准价暂按100元/吨标煤执行。

  1.增量申购: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均需有偿申购,并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2.超额收费:企业当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超过配额时,超额用能部分执行差别化收费。

  3.指标交易:

  (1)列入用能总量定额管理的企业,实施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2)新增用能项目指标实施有偿申购,有偿获得的指标以及企业通过节能改造节余的用能指标可以由政府回购。企业通过申购或交易获得用能权配额证后,方可办理用能、用电事项。

  (3)区政府成立能源交易中心并负责提供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交易信息发布及办理交易业务。

  (4)企业发生破产、淘汰关停和产能转移等变更行为,其有偿获得的指标配额可通过交易中心由政府按交易基准价回收,或与企业绩效综合评价AB类企业进行交易,无偿获得部分由政府收回,也可用于本单位新增项目用能需求。

  (5)企业在产能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节能改造(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获得的减少用能量,可通过交易中心的平台由政府按交易基准价回购,或与企业绩效综合评价AB类企业进行交易,也可用于本单位新增项目用能需求。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区相关领导牵头,区经济商务局、区发改局(物价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组织做好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企业认定和政策的执行工作。区经济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做好全区用能总量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用能总量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工作;区统计局负责企业能耗的统计工作;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具体指导和督促所辖企业按要求做好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2.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制定我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明确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体范围、配额发放、交易机构、监管责任等制度。将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工作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两退两进等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用能情况的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交易办法。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理用能。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将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工作作为加大节能降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推动要素竞争机制、倒逼机制等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南湖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探索新增用能有偿使用和减少用能补偿的用能总量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3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南湖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通常为1年),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主要能源)的权利。企业的用能总量指标以用能总量指标配额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取得用能总量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湖区行政辖区内企业进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负责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管理、指导与监督;统计部门配合做好全区有关企业能耗的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用能总量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工作;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用能总量指标的核定和申购

  第六条 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对象是指在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其他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含)以上项目。

  用能总量指标实行核定配额使用(配额内不增加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

  第七条 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用能总量控制、优化资源配置要求,核定企业用能总量基准值、年度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和有效期,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八条 年度用能总量指标配额以企业2012-2013年较高年份用能总量为基准值,结合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核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企业绩效综合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的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我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100%核定;等于或高于十二五末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8%核定。

  2.企业绩效综合评价B类(鼓励提升类)的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我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8%核定;等于或高于十二五末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6%核定。

  3.企业绩效综合评价C类 (监管调控类)的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我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4%核定;等于或高于十二五末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2%核定。

  4.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 (落后整治类)的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我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0%核定;等于或高于十二五末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88%核定。

  第九条企业新增用能权指标核定:

  1.已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项目,以节能审查文件能耗指标为准;

  2.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项目,根据有关批文内容与项目建设投运实际情况,由企业申报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条 企业对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和核定的用能总量指标有疑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基准价格暂定为:100元/吨标煤。

  第十二条 凡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及其他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含)以上项目,均需有偿申购,并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申购新增用能总量指标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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