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发改基综〔2017〕4号)、《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95号)和《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政办发〔2019〕9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竣工验收项目范围,与《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和《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国有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指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受其委托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述的项目范围,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验收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审计局、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档案局、区项目办组成,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验收组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由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做好项目的专项验收,最终由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报告,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设计变更或者概算调整批文,设备技术资料,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主要验收依据。
第七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工程承建等相关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并由区审计局进行监督。自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勘测、规划核实、工程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当尽量联合办理。
第九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一年内正式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初步(交工)验收。项目初步(交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完成各自的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一般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下一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和历年立项且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确定下一年度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项目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原则上应当在计划年度的年底前完成。
虽未列入项目竣工验收年度计划,但已达到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启动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自收到项目业主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符合性的初审。初审通过的,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不属本实施意见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批文。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报告,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以及设计变更或者概算调整批文等;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结、试用报告、初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技术资料等;
(三)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及项目审价报告。由财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或者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应当审价的,需提供工程结算审价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