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正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9〕86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切实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区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区政府统筹协调全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和管理机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区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户一档”,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区发改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区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工作,妥善安排好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做好当地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落实保障好供养机构的运营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生活补助金。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主动帮助本村(社区)无能力特困人员申请救助,协助开展本村(社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监护工作。集体经济好的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工作,为本村(社区)特困人员提供经济支持,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三、对象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对象范围

南湖区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其中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级以上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罹患重病的以其实际情况或相关专业部门(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准。

2.无生活来源:申请人收入总和低于我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认定。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料

申请特困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南湖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能力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上报审核材料时应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一同上报。

(四)审批程序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由区民政局书面告之申请人。

(五)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核准,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区民政局应当每年对特困人员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进行入户调查和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程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审核、上报。

五、特困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供养的内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anhuqu/20210601/14662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