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精神和要求,促进和规范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小微企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利用、严格监管”的要求,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建立完善工业地产发展全周期监管体系,统筹政府政策目标、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促进工业地产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 工业地产是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式建设、专业化管理,集投资、开发、运营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建成后出售、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非生产性服务用房和工业仓储物流。工业地产是加快我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
第三条 区工业强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工业地产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考核监督和政策制定,研究协调规划布局、财税扶持、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区经信商务局具体负责推进全区工业地产建设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运营管控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业地产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工业发展规划等基础上,结合所在地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原则上不得在工业集聚区规划核定范围外新增土地上新建工业地产项目。提倡工业地产项目采用“园中园”模式和“工改工”模式,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工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应优先选择存量建设用地。符合产业规划、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城镇低效工业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用于工业地产开发,新增用地用于工业地产项目开发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
第六条 工业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较大的行业影响力,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地产开发公司,或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抱团联合开发的企业团体(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规范,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
第七条 工业地产项目一般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围绕我区“1341”产业体系选择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产业作为工业地产园区主导产业,确定主导产业1-2个,产业集聚度达70%以上。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驻工业地产园区集聚,着力把工业地产园区建设成为主导产业集聚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特色产业园。
(二)符合城市规划总规和所在工业集聚区产业控制线范围内,规划占地面积50亩及以上(鼓励规划100亩以上),以2.0以上的容积率规划建筑面积(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启动区块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倡导建设多层和高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非生产性用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为招引高质量项目,鼓励以高标准建设高品质厂房。
(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员工宿舍、公共食堂等配套建筑不得与生产性用房混同。
(四)道路、电力、通信、供暖、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配套建设废水、废气、固废等收集处理设施并合理预留充足的设施空间。消防设施应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引入的项目应当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相符合。发展绿色能源,要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及墙体,发展光伏分布式发电应用项目。
(五)园区内应结合企业产业性质和实际需求统筹考虑配建停车泊位,机动车位配建指标不得低于0.2车位/100平方米,内部非机动车位最低可按职工总人数的40%计算,外部非机动车位不得低于0.4车位/100平方米。停车泊位可结合绿化设置和企业实际用地进行布局安排。
(六)鼓励工业地产开发单位根据招商企业需要进行厂房定制,提高产业适应性。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报批报建程序,建设或改造方案实施须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销售及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