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7〕20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
精神,修订了《嘉兴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嘉兴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2009年2月1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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