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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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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嘉兴市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26日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34号)、《中共嘉兴市纪委 嘉兴市监察局关于保障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试点顺利推进的若干意见》(嘉纪发〔2013〕38号)和《嘉兴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试行)》(嘉编〔2013〕64号)以及《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目录、范围和方式

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3〕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1号),市局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49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38项。现取消14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服务15项,下放16项,保留4项(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审批流程

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受理、审查、审批(核)等流程实施审批(核)(详见附表四)。

三、工作要求

1、行政审批(核)权限下放后,各县(市、区)局要确定专人,明确职责,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履职能力,对下放后的审批(核)工作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确保审批(核)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各县(市、区)局在审批(核)中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程序,充分授权,创造条件不断推出即时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3、各县(市、区)局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实行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同时,按照“扩权强所”的要求,将工作落实到国土资源所。

4、各县(市、区)局要积极做好审批(核)事项调整下放的宣传工作,对下放的审批(核)事项细化办理流程和要求,及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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