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基层各党组织、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解放街道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湖区解放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解放街道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
行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增强街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社区)在职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众形象的行为,倡导党员干部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和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时刻注意社会形象,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二)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及党员干部信教;
(三)充当违法经营场所或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
(四)聚餐酗酒、酒后滋事、酒后驾车;
(五)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
(六)涉毒行为;
(七)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公款旅游、公车私用;
(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