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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解放街道纪工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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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组织、机关各部门:

  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南湖区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办法(试行)》(南委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解放街道纪工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湖区解放街道工作委员会

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办事处

                  2014年11月30

 

解放街道纪工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同级监督工作,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的精神,促进街道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按照中央、省、市、区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相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工委履行同级监督职责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围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强化监督职能,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加强对街道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为确保同级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期化,必须坚持同级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原则,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参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纪工委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区纪委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对街道各部门开展同级监督。重点加强对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重点内容

  

  第五条对街道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围绕中央、省、市、区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街道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街道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街道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街道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街道党工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对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街道健全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街道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街道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深入实施权力“阳光工程”,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街道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和工作流程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街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街道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街道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街道党工委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提供街道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

  (三)对街道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额专项资金、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街道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街道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街道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事项设定,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

  (二)监督街道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构建权力制约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街道各部门有关专项业务工作,对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对街道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对街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街道领导干部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街道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街道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落实《南湖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第十四条承办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监督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参加重要会议

  (一)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工委、办事处组织的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加强对同级党工委、办事处决策的监督。

  (二)参加同级党工委重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在制定决策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合乎社情民意等。

  (三)凡需由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的同级党工委重要会议,会前由办公室报告党工委书记后通知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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